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我校教师个性化、专业化发展,提升教师队伍国际化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西安外事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西外院人〔2011〕30号文件)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选派原则
1、科学计划原则。根据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有计划地选派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2、学用一致原则。选派教师应从学校学科、专业布局出发,重点安排申硕专业、重点学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新办专业的教师以及青年骨干教师进行学习。教师进修学习内容应与任教专业一致。
3、择优选派原则。根据教师教学表现和聘期考核结果择优选拔,优先考虑工作业绩突出、具有创新思维、爱岗敬业的教学一线中青年骨干教师进行学习。
二、继续教育类型
1、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指为培养教师实践能力,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有计划选派专业课教师在一定时间内赴省内外企事业单位开展实践工作,丰富专业技术实操经验,增长实践教学能力。
2、学历(博士)进修:指根据学校专业建设或课程教育教学改革需要,教师到国内外正规高校进行博士研究生学历深造。
3、国内外访问学者:指经学校批准,教师到重点高校(“985”“211”系列大学)和被我校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及国外高水平大学访问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4、公派出国学习:指通过学校遴选推荐,国家相关机构批准出国留学者。
5、短期培训:指选派教师到经我校认可的国内外正规高校进行短期课程进修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
6、其他短期业务或技能培训:指选派教师根据需要,经批准到相关单位进行实践技能、实验教学等方面的培训学习。
三、选派对象与条件
1、申请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者,应具有拟挂职岗位所必须的业务能力,在我校教学或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3年(含)以上,年龄在40岁(含)以下的中青年教师。
2、学历(博士)进修者,能至少独立承担一门课程教学工作,在我校连续工作满3年(含),年龄在45岁(含)以下的中青年教师,且应具有硕士学位。
3、申请国内外访学者,原则上应为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或骨干教师,在我校连续工作满5年(含),年龄在45岁(含)以下的中青年教师,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和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者。
4、申请公派出国学习者,原则上应具有外语交流能力及国际化视野、在我校连续工作满5年(含),年龄不超过45岁(含)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5、短期进修者,一般是各专业为了满足教学及科研需求,遴选专业对口的中青年教师参加学习,在我校连续工作满2年(含)以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在45岁(含)以下的中青年教师。
6、其他短期业务或技能培训者,培训内容应与专业方向、工作内容相符合,原则上选派教师应在我校连续工作满1年(含)以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在45岁(含)以下的中青年教师。
四、申请、审批程序
1、制定教师培养计划:
(1)在保证日常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拟定本单位下学期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填写《西安外事学院教师继续教育计划表》,并于每学期末前报教师发展中心。
(2)教师发展中心会同行政与保障工作部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学科专业建设情况,共同对各单位上报的培养计划进行审核,提出学校整体培养计划意见,报学校研究批准后执行。
2、个人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人填写《西安外事学院教师继续教育申请表》;
(2)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教师培养计划,审核申报者资质情况,研究推荐学习人选,由主管院长在申请表的“所在单位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注明学习类型和要求,及时将申请材料报送教师发展中心审批;
(3)教师发展中心会同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根据教师培养计划审核各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
(4)教师在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活动前,按照教学单位、教师发展中心、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的次序进行审批,最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3、未按规定履行学校审批手续的外出学习、培训活动,在未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由个人自理,学校不予补办手续;以学习培训之名不辞而别的人员,将按照学校考勤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五、学习人员管理
1、经各单位同意,学校派出的国内外访问学者、学历进修、短期培训等人员均占本单位编制,所在单位不得以此为依据向学校要求增加工作人员;各单位要加强对外出学习人员的服务管理,关心其学习和生活,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习任务,督促其按时返校工作。
2、教师外出进修学习实行两级负责制。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发展情况制定本单位教师外出进修学习实施计划,合理安排教师进修,并负责对相关人员的跟踪管理。学校教师发展中心、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各单位教师外出学习计划提供政策指导,对培训经费的使用实施宏观调控,对学习返校人员进行评价考核。
3、建立教师继续教育培养登记制度。各教学单位是教师培养的责任部门,要建立教师外出学习档案,记载教师外出学习的基本情况,作为教师考核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4、外出学习的教师修业结束后,应将学习情况整理成书面汇报材料,向所在教学单位汇报;并及时向教师发展中心提交书面总结材料,由教师发展中心审核并归档。
5、学习结束后须向教师发展中心提交的材料:入学(学习)通知、学习课程安排、毕业(或结业)证书、学习总结等。以上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6、经学校选派、批准的外出挂职锻炼、国内外访问学者、学历进修及其它类型学习培训的教师,学习时间在1个月以上,或者单人培训经费在5千元以上的,须与学校签订协议书,约定服务期限,原则上外出时间在1年以内,或单人培训经费在5千元以上的,回校服务期至少3年;外出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的,回校服务期至少5年;公派出国、国内外访问学者及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回校服务期至少8年。
六、培养经费
1、经学校批准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按期取得博士学位证书返校工作者,申请攻读学位前已为学校服务满3年(含)至5年,给予学费总额50%的补贴,且补贴总额不超过20000元;为学校服务超过5年(含),给予学费总额80%的补贴,且最高不超过30000元;该补贴从返校工作第二年起三年期内按月平均发放。
2、经学校选派的国内外访问学者,学习费用由学校全额支付;完成访学进修任务、取得结业证书,经访学学校考核鉴定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者,住宿费凭发票全额报销,交通费实报实销,其最高报销限额为:陕西省内不超过1000元/年;省外国外每年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标准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其他交通费用最高可报销1000元/年。
3、上级主管部门公派出国工作的教师,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由学校批准外派出国工作或进修学习(不含学历进修)的教师,学校报销培养费、往返路费(1次)及培养单位统收的住宿费。
4、教师经学校批准参加各类短期业务培训,成绩合格者,学校报销培训费、差旅费。
5、经学校选派的挂职锻炼者,学校报销交通费用及培训单位统收的住宿费。
七、外出进修期间待遇
1、学校鼓励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职攻读的,经学校批准后可脱产学习。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其待遇及工作量约定按照《西安外事学院专任教师岗位聘任与聘期考核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凡能完成岗位级别所规定任务标准的70%者,均可套岗聘用,考核视为合格,并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结算;经学校组织选派的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者,学校为其保留原工资标准的30%;经学校批准的自主攻读脱产博士者,学校为其保留社保(含个人缴纳部分),工龄连续计算,不发放工资。
2、经学校选派的国内外访问学者,脱产学习期间,工资按照原工资标准的80%进行发放。
3、上级主管部门公派出国工作的教师,在国家发放一定薪资待遇的基础上,学校为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含个人缴纳部分);由学校选派出国工作或进修学习的教师,若对方单位未为其发放工资,学校保留其原工资的80%。
4、经学校选派的挂职锻炼者,学校为其保留原工资(除挂职单位为其发放工资的)。
八、违约情况
(一)未按时、按要求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以及学历进修者未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收回为其支付的全部费用,且2年之内不得参加任何公费的继续教育。
(二)在继续教育期间主动离职的,学校收回为其支付的全部培养费用,并要求其交回继续教育期间已发放的所有工资、补助及社保费用。
(三)继续教育后未按约定完成服务期主动离职的,按比例退还培养费,并向学校交纳赔偿金。
退还培养费计算方式为:(培养费用÷约定服务月数)×未满服务月数。其中,培养费用是指学校为继续教育人员支付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支付的学费、培训费、工资、各种补助及差旅费等。
赔偿费用计算方式为:离职当月基本工资额(岗位工资)×未满服务月数。其中,未满服务月数根据教师已服务年限可进行抵减,规定为:凡已在我校连续工作满5年的教师,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者,未满服务月数抵减2个月。
九、其他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和辅导员的继续教育,其他管理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2、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3、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师发展中心、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
1、《西安外事学院教师继续教育计划表》
2、《西安外事学院教师继续教育申请表》
西安外事学院
2015年12月22日